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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民商事案件办理财产保全指引
             
发布时间:2017-06-07 14:26:19 稿件来源: 作者:

 

普通民商事案件办理财产保全指引
 
尊敬的当事人,您好!
    办理财产保全,请注意以下事项:
 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,办理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以及情况紧急或被告正在转移财产的证明。提供担保的形式可以是:
1.现金;将担保金交至法院指定的担保金帐号。
2.信誉担保公司。目前经法院核准担保公司详见本院官网中的诉讼服务——办事指南。
3.房屋。须提交房屋产权证、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无抵押及无被查封证明、购房发票或评估报告。(东莞市外的房屋必须提供评估报告)
二、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作反担保,则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,反担保财产将作为将来执行的保障。
三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,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起诉的,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。
四、办理所需的材料
1、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(需提供明确的材料线索 提交一份)
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,落款处需亲笔签名、捺指印;
□申请人是法人(或其它组织)的,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并加盖公章。
2、申请人主体资料(提交一份)
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,需提交身份证、护照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;
□申请人是法人(或其它组织)的,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(注册登记证明)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(加盖公章)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
 
3、被告主体资料 (提交一份)
□被告是公司的,需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。
□被告是其它组织的,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及其它注册登记证明。
□被告是自然人的,则尽可能的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查询资料等。
4、担保书原件(经核对身份后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)、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(各提交一份)
5、委托代理材料(提交1份,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立案手续的无需提交)
□(1)授权委托书原件。要求注明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以及相应权限。原告为涉外、涉港澳台主体时,委托手续需经公证认证或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。
(2)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   
□  ①律师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,提交律师事务所(法律服务所)所函原件、经核对无异的执业证明复印件。
□ ②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的,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□ ③当事人的员工代理的,提交加盖单位公司的员工证明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/社保记录/工作证复印件。
□ ④当事人所在社区、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,提交推荐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6、证据材料

证据材料需用A4纸复印并整理。 (不能用废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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